一名10歲男孩在學堂讀書期間因偷吃零食,遭到兩名教師懸吊虐待致死。死亡原因系遭長時間懸吊致體位性窒息死亡。記者日前從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檢察院獲悉,涉案的兩名教師被控告故意傷害罪。
經(jīng)泉州市人民檢察院查明,2015年9月14日7時左右,在泉州惠安紫山鎮(zhèn)鼎模村守義學堂念書的一名10歲男孩偷吃零食被發(fā)現(xiàn),學堂教師池某很生氣。為了“懲戒教育”該男孩,池某將該男孩帶到學堂一樓的倉庫門前,并召集了正在學堂實習的崔某某以及學生黎某某(女,系未成年人,另案處理)幫忙,三人合力將該男孩捆綁并懸吊在倉庫大門門梁上。后來,繩子有所松動,三人又合力將繩子綁緊,重新把男孩懸掛上去。當晚20時左右,池某將男孩放下來休息,但是到了次日4時許,池某將其叫醒,又一次把他捆綁并且懸掛到倉庫大門門梁上。
9月15日上午7時許,池某等人發(fā)現(xiàn)小柳意識模糊才將他放下來,盡管她們?yōu)樾×M行了人工呼吸、針灸等方式搶救,但是徒勞無功,孩子已經(jīng)沒有呼吸了。9月16日上午7時許,池某以小柳系因意外事件導致死亡向惠安縣公安局報警。同日,偵查人員經(jīng)現(xiàn)場調(diào)查,將有作案嫌疑的池某、崔某某抓獲歸案。
據(jù)法醫(yī)鑒定,小柳的致死原因系遭長時間懸吊致體位性窒息死亡。體位性窒息死亡是指人體由于被強迫固定在一個特殊體位,使呼吸系統(tǒng)不靈導致的窒息死。昨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惠安法院開庭審理池某、崔某某一案。泉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池某、崔某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小柳死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她們的刑事責任。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據(jù)悉,池某老家在四川省威遠縣。崔某某老家在河南省宜陽縣,案發(fā)時在學堂當實習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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