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餐飲企業(yè)“七十九號漁船” 購銷有毒有害海鮮產品,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對此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其承擔銷售額10倍的懲罰性賠償共19.5萬多元!
昨日上午,廣東省消委會召開新聞發(fā)布會,介紹了廣東賠償性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最新進展。據悉,自新《消法》賦予消協(xié)組織公益訴訟職責以來,全國已提起消費類公益訴訟13宗,廣東省消委會提起7宗,占比超過5成;全國判決勝訴6宗,廣東消委會勝訴5宗(還有兩宗在審理),廣東公益訴訟工作領先于全國。
此外,省消委會提起的“假鹽系列公益訴訟案”最后一案近日宣判,7名被告被判令支付賠償金114萬多元,為全國賠償金額最高的消費公益訴訟案例,目前該案判決已正式生效。
省消委首次對經營市場主體提起公益訴訟
2018年10月15日,省消委會首次以仍在實際經營的市場主體——深圳市七十九號漁船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作為被告,對其購銷有毒有害海鮮產品的違法行為,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訴訟提出,判令被告在人民日報等四家主流媒體頭版刊登不少于十次的公開道歉聲明、承擔195900元懲罰性賠償金等訴求。據介紹,此案由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作為支持起訴單位,廣東省消委會公益訴訟律師團成員、廣東金輪律師事務所律師進行無償代理。目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2016年12月,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檢察院就其立案調查的賴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存在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被侵害的情形,向省消委會發(fā)出《檢察建議書》,建議省消委會就本起案件依法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經過深入調查研究,省消委會認為:被告在2016年期間,連續(xù)多次被執(zhí)法人員檢出其銷售的海鮮產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質,甚至在收到監(jiān)管部門的檢驗結果,明知供貨商提供有毒有害海鮮產品的情況下,亦未采取更換供貨商、加強自檢等有效措施,仍繼續(xù)購進、銷售相關產品,其行為侵害了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身體健康,侵犯了廣大消費者的健康安全權。
為打擊侵害消費者的行為,維護公共利益,省消委會決定就該事件提起賠償性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省消委會考慮到本案被告所實施的侵權行為已持續(xù)一段時間,受損害消費者較多。同時,食品不同于其他產品,證據難以采集和保存,對人體健康的損害也難以評估。因此,廣東省消委會按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guī)定,請求法院對被告處以銷售價款十倍的懲罰性損害賠償。同時,根據刑事卷宗中查獲的被告采購報表及臺賬記錄,并結合被告運營負責人賴某等人刑事訊問筆錄,計算出被告所銷售的有毒有害海鮮產品合計銷售價款達19590元,提出被告承擔195900元損害賠償金額,并建議該賠償金由法院代管,用于賠償主張權利的受害消費者,若在規(guī)定期限內無消費者主張權利,則上繳國庫。
假鹽公益訴訟案
判賠1146463.3元
廣東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捷報頻傳。近日,由廣東省消委會提起的“假鹽系列公益訴訟案”最后一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法院支持省消委會的訴求,判令彭某勝等7名被告支付賠償金共1146463.3元、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道歉。由于被告在判決規(guī)定期限內沒有提起上訴,該案判決已正式生效。據介紹,這是廣東省消委會第四宗勝訴的賠償性消費公益訴訟,由于判賠金額超過百萬元,該案同時成為賠償金額最高的消費公益訴訟案例。
2017年10月,廣東省消委會分別就彭某勝等人生產銷售、銷售假冒偽劣食鹽產品,分別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四宗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提出判令被告承擔共計1480243.4元賠償金、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上向消費者公開賠禮道歉等訴求。“假鹽系列公益訴訟案”全部審結,最終四案合共判賠金額131.4萬余元(其中已抵扣刑事罰金16.6萬余元),包括僅是提供生產場地和被雇傭勞動的參與者在內的15名被告為此付出沉重代價,食品犯罪行為得到有力懲戒、震懾。
省消委會:
被告或明知故犯
要求其登報道歉
省消委會相關負責人介紹,本案與以往的賠償性訴訟案例有很大的不同。其一是訴訟主體不同。以往案例訴的是個人,基本是獨立的個體戶,本案被告則是一家大型餐飲服務公司,屬于仍在正常營業(yè)的企業(yè)市場主體;二是違法情節(jié)不同,本案被告在監(jiān)管部門多次對其銷售的花螺及有關貝殼類產品進行抽檢,多次告知檢出國家禁止添加物質氯霉素時,仍繼續(xù)購進和銷售,有明知故犯、放任違法的嫌疑;三是訴求重點不同,本案要求“判令被告在人民日報等四家報紙第一版面連續(xù)分別刊登不少于十次的公開道歉聲明”,并且將此訴求放在第一位。如此高規(guī)格、大力度、廣范圍的道歉訴求,在我國公益訴訟實踐中還是第一次。(文/記者李大林 通訊員粵消宣)
原標題:購銷“毒海鮮” 消委訴十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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