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洋案從發(fā)生到現(xiàn)在已經(jīng)快有兩個月的時間,在這段時間里,它的每一步進展都牽動著國人敏感的神經(jīng)。而就在昨天,北京檢方的尸檢結果終于公布,再次引得輿論嘩然。
Y檢第一時間轉發(fā)了這一結果,很多朋友留言說“說好的評論呢?”“打賞都準備好了,你就給我看這個?”其實Y檢不是不想評論,而是不知道該評論哪些方面,也不知道朋友們都想了解些什么,這才先把公告發(fā)了出來,希望能有針對性的聽一聽朋友們的意見。
現(xiàn)在,讓我們言歸正傳,看朋友們最想知道的答案。
一、什么是“胃內(nèi)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
所謂“胃內(nèi)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是指人在胃中含有食物的狀況下,吐逆時因為一些要素認識不清或昏倒故而沒有辦法操控呼吸,將吐逆物吸入氣道中并阻塞氣道,進而致使窒息死亡的狀況。通俗來說,就是胃當中的食物倒流進入到呼吸道當中,堵塞呼吸道進而導致窒息死亡。
正常來說,人體正常的生理功能可以有效的防止這一現(xiàn)象的發(fā)生,因為人的咽喉部有一個器官叫做“會厭”,它就像防臭地漏的內(nèi)舌——食物從口腔下行的時候暢通無阻,但如果想要從胃部逆行則會自動阻隔。
那人在什么情況下會出現(xiàn)胃部的食物倒流被吸入呼吸道的現(xiàn)象呢?大體來說有兩種情況:一是會厭功能全部或者部分喪失時;二是受到外力的影響超過會厭的阻隔功能時。在第一種情況下,比如腦血管疾病或腦部外傷引發(fā)的會厭功能失靈、嬰兒會厭功能發(fā)育不健全、深度醉酒后導致會厭功能麻痹等等;在第二種情況下,比如劇烈運動或受到打擊、擠壓導致胃內(nèi)壓力上升出現(xiàn)強逆行氣流等。
不管因為哪種原因,如果出現(xiàn)了胃內(nèi)容物倒流而會厭失靈的現(xiàn)象,這就好像快速攝入啤酒或碳酸飲料后人會出現(xiàn)打嗝現(xiàn)象一樣,只要姿勢正確一般不會出現(xiàn)問題,但如果處于臥姿、倒立等姿勢時,就極容易發(fā)生倒流物被吸入呼吸道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能及時正確的處置,就有可能導致窒息死亡結果的發(fā)生。
二、為什么涉案警務人員是涉嫌“玩忽職守罪”
從后臺留言來看,大家在罪名上糾結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罪上,也有人認為不構成犯罪,只能算是工作失誤。
首先,我們先來看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罪。
這兩種犯罪都需要行為人有相應的故意,但涉案警務人員與雷洋之間并沒有足夠的利害沖突關系,動機不足,主觀上難以認定;從客觀方面來看,這兩種犯罪要有相應的行為來支撐,比如“攻擊要害,招招斃命”的殺人行為,“刀砍斧剁、拳打腳踢”的傷害行為等,但從現(xiàn)有證據(jù)來看,涉案警務人員并未實施類似行為,即使是使用了暴力制服措施,但其主觀上也是“以制服抵抗”為限度,并非是要殺人或傷害人為目的。
所以涉案警務人員不夠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罪。
其次,我們來看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罪。
所謂濫用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guī)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所謂玩忽職守,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通俗來說,本案中的涉案警務人員如果是沒事找事、無事生非,無中生有的想找雷洋的麻煩,那就是涉嫌濫用職權,而如果是有合適理由,只是方式不當、行為過激、措施不力,那就是涉嫌構成玩忽職守。
從我們現(xiàn)在掌握的情況來看,有涉案失足女的證言、有圍觀群眾的證言、還有一些關鍵物證,從這些證據(jù)來看涉案警務人員的確是在履行公務(抓捕涉嫌嫖娼人員),并非是在無事生非,因此檢察機關以玩忽職守罪立案完全正確。
再退一步,即使真如某些人猜測的,前述所有證據(jù)都存在問題,但是案件尚在偵查過程中,檢方在未掌握充足證據(jù)之前,根據(jù)刑法謙抑性和有利于被告人原則,也只能先適用輕罪——玩忽職守罪。
有人留言說檢察機關試圖“避重就輕”,我想你的疑惑就在這里。
再次,我們來區(qū)分玩忽職守罪和工作失誤。
所謂工作失誤,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觀上想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只是由于制度不完善、能力不夠等客觀原因,出現(xiàn)了計劃不周,措施不當,方法不對,以致在積極工作中發(fā)生錯誤,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與玩忽職守罪相比,區(qū)分的關鍵點在看行為人是否認真的履行了職務行為,也即主觀上是否盡到了注意義務、客觀上是否窮盡了一切措施。也就是說,對于雷洋死亡這一結果,涉案警務人員是否認真地履行了職務行為、主觀上是否盡到了應注意的義務、客觀上是否是采取了應當采取的措施是區(qū)分二者的關鍵——如果涉案警務人員已經(jīng)窮盡了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并盡到了應當注意的義務,那么本案應認定為是工作失誤,反之則構成玩忽職守罪。
具體到本案情,涉案警務人員通過使用暴力制服方式實際控制住了雷洋,也正是基于此,使其產(chǎn)生了在履行職務過程中負有對職務行為相對人的保護和照顧義務。而現(xiàn)在已經(jīng)證明雷洋系因為“胃內(nèi)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這種死亡方式會有明顯的身體反應,比如從激烈反抗到喪失反抗能力、從掙扎呼救到靜音抽搐等,而無論出現(xiàn)那種異常反應,涉案警務人員都應該及時采取相應措施——扶正體位、拍打幫助嘔吐、松開戒具、撥打120或送往醫(yī)院等——而無論如何,都不應該放任職務行為相對人死去。
由此可知,本案涉案警務人員涉嫌并未窮盡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也即未認真履行職務,因此涉嫌構成玩忽職守罪。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應認定為“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本案中雷洋死亡結果已經(jīng)發(fā)生,也即已經(jīng)達到了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檢察機關對其改變強制措施完全合法。
再進一步分析,至于雷洋的“胃內(nèi)容物吸入呼吸道”是否是因為涉案警務人員的暴力制服行為所致,并不影響該案件的定性,只關系到案件的量刑——如果并非是由涉案警務人員行為所致,則量刑較輕;如果系由涉案警務人員行為所致,則量刑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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