癔癥又稱歇斯底里癥,是指在癔癥性人格基礎上,常在心理社會因素影響下誘發(fā)的精神障礙綜合征。該癥給患者帶來生理和心理的雙重折磨和煎熬。最早對癔癥的文字記載現(xiàn)在已無從考證,不過《紅樓夢》中倒是有關于趙姨娘歇斯底里癥發(fā)作的精彩描述。
到近代,奧地利著名心理學家弗洛伊德創(chuàng)立精神分析學,才被正式納入精神醫(yī)學的范疇。
癔癥帶來的危害很多,有精神上的和軀體上的,本文將從癔癥給司法鑒定帶來的困惑和謹防癔癥患者自殺兩方面進行論述。
癔癥如何“干預”司法鑒定
在對癔癥進行診斷時,需認真檢查和觀察,先排除器質性病變?;颊叱iL“泰然漠視”:即病人對自身軀體癥狀,可以泰然處之,不以為然。這是受到內外環(huán)境的壓力而“遁入疾病”癥狀的存在,能得到好處(如賠償、津貼)或因病能擺脫困境。為此,常使病程反復發(fā)作或癥狀多變,以及病程持久,癥狀頑固,呈“慢性狀態(tài)”(精神病司法鑒定中??捎龅降陌咐缟婕百r償問題的“賠償性癔癥”),屬于特殊類型的癔癥反應。
癔癥在司法精神病學中的常見案件的評定包括三個方面:
1)責任能力評定:嚴重意識障礙的癔癥—無責任能力;有明顯的精神癥狀,控制行為能力有明顯削弱者—部分(限定)責任能力;輕性精神障礙,詐病—完全責任能力;
2)癔癥在“法律關系(民事)鑒定中”,在外傷或精神刺激下誘發(fā)癔癥,對方應負“部分責任”,一次性賠償損失后,病情痊愈,以后再復發(fā),則不再承擔責任。(實習編輯: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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